都是4000元,飞三亚还是飞普吉岛******
距离春节假期还有不到一周时间,国内游和出境游的热度持续升温。其中,三亚和泰国这两大旅游热门地的性价比和出行便利性被网友们拿来比较。
跨境游,泰国成断层第一
1月15日,红星资本局发现,多个在线旅游平台已上架泰国旅游相关产品。在去哪儿平台上,泰国6日自由行往返机票在4000元左右。其中,最低的是上海到清迈3818元起,最高的是南京到普吉岛4129元起。
飞泰国往返机票约4000元,与成渝、东北等地到海南的往返机票均价相差无几。选择到泰国出境游还是在三亚国内游,引起众多网友热议。
携程数据显示,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11日,在平台预订春节假期跨境旅行的订单中,泰国已成为断层第一(断层第一指第一名与第二名差距很大,形成断层)。尤其在亚洲国家中,泰国订单量超越日韩逾2-3倍。同期,泰国赴中国的旅行预订量同比增长101%。
中国游客是疫情前泰国旅游市场最大的客源群体,泰国对中国旅客期待已久。泰国国家旅游局此前预估,2023年泰国接待国际游客的目标数量为2000万。而自中国宣布放开入境政策之后,泰国方面迅速将该目标上调至2500万。
会否冲击三亚旅游市场?
从出行便利度来看,红星资本局在旅游平台上搜索机票时发现,目前,国内飞泰国的直飞航线较少。以成都飞曼谷、清迈为例,目前暂未开放直飞航班,均要中转。
“从目前看来,去海南的航班数量比泰国多,以成都飞三亚的航班为例,一天就有15班次。差不多等于飞泰国的航班一周的数量。”飞猪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资本局。
泰国民航局此前透露,已有多家航空公司的中泰航班获准在第一季度内从原来每周的15班次增加至每日20班次。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1月11日也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将增加往返泰国等国直航航班,为中国游客前往旅游提供更多便利。
对于出境游回温是否会挤占三亚旅游市场一事,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钟栎娜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认为,“出境游的回温,对三亚旅游市场的影响不大。”
钟栎娜补充说明,每逢冬季,到南方避寒的旅客基数大。无论是三亚还是整个海南岛,都难以完全吸纳所有旅客,肯定会有外溢现象出现;其次,出国旅游和国内旅游所对应的人群不同。到三亚旅游相对便利,且以旅居人群较多,“两者并不冲突。”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实习记者 卢月佳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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